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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被戳嘴击毙暴徒-=-军人被戳嘴击毙暴徒是真的吗

2024-10-02 22:50:26 杭篮球直播 沐和风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军人被戳嘴击毙暴徒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军人被戳嘴击毙暴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牺牲1个俄军士兵,就杀3个恐怖分子!“末日将军”能改变战局吗?

从慈不掌兵的角度上考虑,这位将军的话有气魄,但是战争不是说说而已,战争需要智慧的分析.聪明的用兵。是否周到细致的谋划攻守搏杀,是否避实就虚,用小代价,换取大成果,以前的成绩都是历史,现在的手段强于对手.才是优秀将帅的旗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只有看一看今年秋冬季与明春战场效果如何,才能知道这位将军到底行不行。

“末日将军”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把俄罗斯对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升级为反恐战争了。这样一来,战场上杀死俄军的再也不是乌军和北约雇佣兵了,而全部是恐怖分子。对待恐怖分子,俄罗斯再也不会心慈手软了,而是会动用比恐怖分子更恐怖的手段打击。直到恐怖分子要么在恐怖打击中死亡,要么在恐怖打击中心惊肉跳地逃亡!

俄军与恐怖分子的死亡比例为1比3,这是“末日将军”的新战略目标!如果这个战略目标能达到,当然能改变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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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不相信眼泪,但却能相信苏罗维金大将军的态度和执行力,这个在叙利亚反恐战场上被恐怖分子称为“末日将军”的人,到底有多大的能量,他能改变目前俄乌战事的困局吗?

刚被任命为俄乌冲突特别军事行动总指挥的苏罗维金大将,面对克里米亚大桥被恐怖分子爆炸,交通面临受困的局面,苏罗维金大将实施了他上任来的三把火,就是“以毒攻毒”,既然你乌克兰想要瘫痪俄罗斯的交通施舍,打他的补给线。苏罗维金大将当然毫不客气地将对乌克兰的能源、军事指挥和通信设施进行打击。结果,在10日、11日果然在乌克兰基辅和其他城市的这些设施都遭到了俄罗斯的导弹袭击,是俄军各部队对乌克兰本土发起了自冲突以来规模最大的导弹“集中打击”。乌克兰政府一下子恐慌起来,再也没有先前收复失地中体现出来的得意忘形。

苏罗维金不能一下子改变俄乌冲突的战局,但他是左右战局跷跷板中的关键性人物,只要他能够坚定地执行普京总统的战略思想,把握时机,在实践中把战略和战术加以消化和运用,战局获胜的天平就往俄罗斯这边倾斜。

所以,不要小看苏罗维金这个总指挥的作用,这就是笔者的看法。

从古至今战争都是残酷的,是你死我活的厮杀,俄罗斯继承了苏联时期的核武及大部分常规武器,虽然没有了苏联时期的强大,也是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核战能力连美国都忌惮,俄乌战争打到现在,俄罗斯的战争目的还没有完全实现,甚至有一段时间打的也不是很好,乌克兰夺回了一小部分领土,导致俄罗斯不断更换前方指挥将领,刚被任命为俄乌战争前线总指挥的苏罗维金大将,在克里米亚大桥被炸后,采取了报复行动,对乌克兰的交通施舍,补给线、能源、军事指挥、通信设施、及乌克兰首都基辅进行导弹攻击,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打击乌克兰 ,至于说能不能改变战局,那就要看俄罗斯的战争目的能不能达到,如果短期达不到俄罗斯想要的战争目的,估计俄乌战争还会继续打下去,打到俄罗斯想要的结果才有可能停止战争。

这位大将是有理想信仰意志坚定的人,是条汉子,是国家的忠臣良将,当年所部师长政委叛变投靠叶利钦,他是当年唯一武装反对叶利钦政变的营长,带领部下和叶利钦的支持者对抗,尽自己的力量保卫苏联,他率领20辆步兵战车和1辆装甲侦察车阻止叶利钦派暴徒冲击,击毙打伤一些暴徒。人员以及弹药不足以支撑突进广场紧急状态委员会失败后,苏罗维金为此被捕,坐牢七个月。

他反对叶利钦,但是有本事,叶利钦也只能用他,亲自签署命令释放他,并且给他升官,他之后在俄罗斯历次战争中战功卓著,一级一级干到大将。

如何看待东莞“追砸运钞车案”一审宣判:押运人员因防卫过当被判刑?

当时的事件很多人都在关注,2016年10月东莞一男子追砸运钞车,随车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击伤该男子,后经治疗无效,该男子死亡的结果。

现在,一审判决认定押运员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以判三缓三的刑罚。如果检查院、押运员、受害人都不上诉的话,判决生效。押运员在三年内没有违反缓刑规定的,将不再进监狱服刑。

第一、对于这个结果,我认为还是公正的,对于正常人来说,不要过于靠近运钞车是个常识,而且押运员也多次进行了警告,但是,显然该男子并非要抢劫运钞车,也没有这个意图。押运员完全可以采取更安全的方法来处理,而不是开枪击毙。

第二、本案应该在民事方面进行了充分赔偿,双方达成了谅解。

对于,押运公司应该加强员工培训,落实使用枪械的标准,毕竟这属于特殊的行业,应该有好标准的要求。

对于这次一审的判决结果,你有何看法吗?

感谢邀请。

无聊不要去挑事,生命不可再来;

防卫不能超限度,超限需要负责。

梁金明防卫过当,判决并无不当。

顺利通过考验期,梁某不虚坐牢。

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懂法用法的重要性!

事件回顾

16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一男子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

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男子黄某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倒地。涉事押款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梁金明多次劝阻无效,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男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判,法院认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属防卫行为,但致使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由于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判决。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也被称为正当化事由或者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针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从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事实上,正当防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在外观上,正当防卫已经具备了违法的条件。但是,由于正当防卫保护了更加优越的甚至是同样的法益,所以,法律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具有有责性。

但是,正当防卫有其成立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不能超过明显的限度。

法院依法从轻判决合法合理,法理兼顾

法院最终判处缓刑。通俗地说,梁金明是可以有条件地不用不坐牢的。

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不遵守规定,将撤销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大家好!我是:生活文字语录

事情还要从2016年10月27日说起,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随后,梁金明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

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个人看法,当时我觉得可以向天开枪明示,让黄某停止不法行为。

其次一个押运车几个人,可以强制抓捕黄某,不必要伤其性命。

本案的结果是被告人被认定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也就是说,被告人梁金明不用待在看守所了,可以回家了。

此前被告人梁金明的单位,押运公司,赔了180万给死者黄某的家属,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人并没有杀人故意,致人死亡是意外情况,因此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相信这两点是能都促成被告人缓刑的关键。

被告人梁金明是否有权开枪?

在遇到暴力侵袭时,押运员有权开枪。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侵袭,有权开枪。如果情况不紧急,应该先口头或鸣枪警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侵袭、抢夺武器、劫持车辆等四种情形,押运人员有权开枪,非紧急情况下,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

死者黄某用砖头砸运钞车,是否属于紧急情况?

在案发当日,死者黄某持续用砖块打砸运钞车,将运钞车的车窗砸破,将后视镜打下,属于暴力侵害。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金明的开枪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笔者分析,法院如此认定的原因,相关法规虽然规定了运钞员有权开枪,但是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运钞车内财物的安全,而死者黄某并没有抢劫运钞车、杀害运钞员的主观故意,根据当时的媒体报道,黄某之所以与运钞车发生冲突,是因为此前双方发生剐蹭,黄某主观上没有抢劫、恶性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仅仅使用砖头打砸车辆,被告人梁金明将其一枪毙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构成防卫过当。

但由于判决书目前还没有完全公布,黄某与运钞车起冲突的原因目前还未得到官方证实。

什么情况下杀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东莞法院认定,黄某用砖头打砸车辆的行为,并不会严重危机运钞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根据常理也可以判断其无法危及运钞车内的财物的安全,因此,本案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为什么是判缓刑?

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意味着被告人梁金明可以不用再坐牢,蹲看守所。能获得此种较轻处罚的原因,一是因为本案事出有因,属于防卫过当,同时被告人开枪前有口头警告,主观恶意不大,事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获取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获得了较轻的处罚。

此案曾经轰动一时,现在终于有了结果。

我不是学法律的,无法从法律层面来判断此案判决是否恰当。

时过境迁,事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完整的情况也记不太清了。

对于我们这些看客,这件事情就算了结了。而对于死者的家属,尽管得到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巨额的补偿,估计那个打工仔可能一辈子也攒不下180万,但人那么年轻就横死枪下,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不是金钱就能补偿的。

现在已经无法还原当时这个追砸运钞车小伙的内心世界了,不知道他经历了什么,居然对运钞车穷追不舍、不依不饶,不就是一次刮蹭吗?至于拿命讨说法吗?人已走了,不想用那句no zuo ,no die来形容他了。

这个被判缓刑的押运员,也算遇上了人生一次不大不小的劫难,不用坐牢,工作恐怕难保。尽早走出阴影,重新开始生活吧。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反正我碰到运钞车,一向躲得远远的。因为我不相信那帮押运员受过特别专业的训练,荷枪实弹,万一走火呢?或者正好赶上抢劫,你在现场,多危险!

我胆小,你们呢?

张磊出狱了,警察该如何合法使用武器?

最正确的使用不是不用,面对暴徒,仍然还需敢于亮剑!

案情简介:2010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的所长与协警在接到群众的报案之后出警,张磊两人到达现场后发现郭永文、郭永华与他人正在打架,便上前调处,谁知两人不听劝阻,竟然还向警察动手,后来张磊掏出枪支后才将此事压制住,并将肇事的四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谁知,在回去派出所的过程中,郭永志听说了两人打架的事情,又开始从中作梗,欲要追打另外的两人,被张磊已经协警劝阻,三人在这个过程中将张磊推到水沟里面,张磊站起来后,郭永志、郭永华抓住了张磊的大腿,张磊只能鸣枪示警;郭永华、郭永志仍然向前欲扑向张磊,张磊在厮打的过程中枪击郭永华、郭永志,导致二人中弹身亡,张磊后主动自首。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磊在执行公务的过程遇见突发紧急情况可以使用枪支,但是在张磊的生命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时候,使用枪支导致二人死亡的,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遂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磊八年有期徒刑。


此案于2013年判决之后引发了轩然大波,有关我国警察应该如何使用的枪支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很多的警察甚至表示:最准确的使用方式就是不用!

这不禁让人觉得特别无奈!

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之中会遇见各种暴徒,他们不顾他人甚至是警察的劝阻以及生命,藐视法纪,难道警察也不能使用枪支予以阻止吗?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可知,人民警察在使用枪支的原则是为了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劫、杀人、爆炸、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时,可以先向犯罪分子口头警告,当警告无效的,同样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从上可知,我国法律已经赋予了警察相应的使用武器的权力,但是个案的发生之中,如何去区分判断紧急情况却会有不同的看法,2016年的广东某地警察在带犯罪份子进行现场指认时,犯罪分子伤害警察逃跑,最终被击毙的,该案件最终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高院即认为该案是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合理合法使用枪支的行为,对相关的索赔不予赔偿。

警察持枪、使用枪支更多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也有少数人可能会利用执行公务的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就否认警察持有枪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014年的广州火车站暴徒持刀砍杀人事件,以及后面发生的昆明火车站的持刀伤人事件,所幸最终都是英勇的警察挡在前面,并顶住压力开枪射击,最终才保护了无数百姓的生命安全。

试想,如果警察不敢持枪,或者面对危险时不敢开枪,我们的社会将会怎么样?

警察使用枪支保护的终究还是百姓的权利,只要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我们就不应对他们有所指责,应该鼓励警察在面对暴徒时,勇敢亮剑,方可除暴安良!

同时,需要我们广大群众冷静、理智的面对问题,不要一发生任何事故时,就不问青红皂白的将矛头指向警察。很多明明是合理合法使用的情况,往往最终也是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导致了冤案、错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军人被戳嘴击毙暴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军人被戳嘴击毙暴徒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